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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族谱博物馆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制度

发文单位:   发表日期: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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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客家族谱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对于收藏者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博物馆提供收藏品的寄存与代保管服务。

第二条 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必须是已鉴定的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三条   收藏者和客家族谱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

第四条   藏品在入库之前,由我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收藏品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并作相关的影像记录。待双方签字确认后方能入库。              

第五条   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客家族谱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条   收藏者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所有权归收藏人。但我馆具有研究权、出版权及展示权;但应在合适位置上标明收藏品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   收藏者要求在博物馆寄存与代保管收藏品前,需向我馆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与代保管时,收藏者需进行签收确认。

第八条    寄存与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客家族谱博物馆

                               2013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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